| 项目编号 | 3716000103202 | | 项目名称 | 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 | 设定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单位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9月广电部11号令 )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2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申请条件 | 合法的广播电视播出单位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地点 | 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543-3374833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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