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2017-11-28 12:15:00 来源: 作者: 【 】 浏览:542
项目编号3716000103202
项目名称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设定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单位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9月广电部11号令 )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申请条件合法的广播电视播出单位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3-3374833
办理流程见附件


】【打印 繁体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顶部 反馈 微信二维码 新浪微博 底部

扫描微信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