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017-11-27 12:22:00 来源: 作者: 【 】 浏览:539
项目编号3716000103204
项目名称在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264号)“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申请条件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1、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和现状材料;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3、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施工范围考古勘探资料(由省文物局公布有相关调查勘探资质单位提供)。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3-3374833
办理流程见附件


】【打印 繁体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顶部 反馈 微信二维码 新浪微博 底部

扫描微信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