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修缮作业的审批
2017-11-28 12:23:00 来源: 作者: 【 】 浏览:543
项目编号3716000103205
项目名称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修缮作业的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申请条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1、拟立项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2、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方案与形象资料;3、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作安排;4、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5、施工技术文件。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3-3374833
办理流程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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