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3716000103205 | | 项目名称 | 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修缮作业的审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申请条件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 办理材料 | 1、拟立项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2、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方案与形象资料;3、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作安排;4、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5、施工技术文件。 | | 办理地点 | 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543-3374833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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