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3716000103206 | | 项目名称 | 因建设工程选址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申请条件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 办理材料 | 1、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2、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因说明;3、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方案;4、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材料。 | | 办理地点 | 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543-3374833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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