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工程选址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2017-11-28 12:23:00 来源: 作者: 【 】 浏览:556
项目编号3716000103206
项目名称因建设工程选址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申请条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1、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2、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因说明;3、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方案;4、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材料。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3-3374833
办理流程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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