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3716000103207 | | 项目名称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1年6月发布)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在审批同意后向拍摄申请单位颁发《文物拍摄许可证》(见附件),许可证仅适用于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264号)“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申请条件 |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 办理材料 | 1、申请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2、文物保护预案。内容包括:确保文物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措施。用电方案、安全防护措施;3、拍摄计划;4、管理使用单位与拍摄方签订的文物安全责任书。 | | 办理地点 | 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543-3374833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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