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2017-11-27 12:22:00 来源: 作者: 【 】 浏览:533
项目编号3716000103208
项目名称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264号)“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申请条件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3-3374833
办理流程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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