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3716000103208 | | 项目名称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264号)“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申请条件 |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 办理材料 | | | 办理地点 | 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543-3374833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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