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3716000103209 | | 项目名称 |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264号)“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申请条件 |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设立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2、有保管文物的场所、安全技防、消防等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或说明材料;3、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4、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 | 办理地点 | 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543-3374833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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