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3716001903201 | | 项目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 |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核定公布为同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按法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 | 办理时限 | 无 | | 承诺时限 | 无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申请条件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地点 | 行政审批大厅市文广新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543-3374833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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